常見問題

專利Q&A /智財局

電腦軟體是否可以申請取得專利?
可以。
電腦軟體基本上為演算法實施方式之一種,若將電腦軟體所執行之步驟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整體觀之,其演算法之實施涉及技術領域之技術手段者,則該電腦軟體可為專利法保護之標的。至其審查規定,請參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概念是否為專利保護的標的?
專利不保護概念,必須揭露具體可行的技術內容,並可供該領域人士據以實施者,才可獲得專利保護。
產品檢驗的方法是否為專利保護的標的?
產品檢驗方法只要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均可成為專利保護之標的,但是若利用與自然法則無關之人為規則與方法,則不可取得專利。
色彩是否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
依專利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色彩屬設計專利標的之創作內容。
申請之設計包含色彩者,應另附該色彩應用於物品之結合狀態圖,並敘明所有指定色彩之工業色票編號或將其色彩樣本作成色卡。
文字是否可以當作花紋?
專利法中所稱之花紋,係指物品表面裝飾用之線條或圖紋而言,單純的文字原則上不視為花紋,但可為花紋之構成要素。
大樓外觀或景觀設計,是否可以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之物品,原則上必須為有體物,能被一般消費者獨立交易之客體,須有固定形態且為動產。建築物為不動產,不得為設計專利之物品。大樓外觀或景觀設計亦非屬設計專利之物品。
產品要外銷國外,是否須在當地申請專利?
專利是屬地主義,必須要在當地取得專利權才會獲得保護。
提出專利申請案後,多久可以取得專利申請案號?
申請人若親至智慧局或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各地服務處送件,當場即可獲知專利申請案號。如以掛號郵寄方式送件,一般時程約需2至3個工作日,智慧局於收件後即予編號。
申請人可約於1星期後電洽智慧局專利服務台及新竹、台中、台南、高雄服務處查詢專利申請案號。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得否為專利申請人?
經認許之外國公司係以分公司型態在我國境內營業,其提出專利申請時,仍應以該外國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惟得以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如以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為申請人地址,得不以委任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辦理為必要。
何謂新穎性優惠期?
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於申請日之前如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原則上即因已公開而成為先前技術之一部分,應喪失新穎性;但如係(1)因研究、實驗目的(2)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3)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則可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有前述事由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敘明相關事實,則例外認為與該公開事實有關之技術不構成先前技術之一部分而不喪失新穎性,但前述(3)之事由不限於申請時即須敘明,此6個月期限即稱為新穎性優惠期。設計亦有相類似之規定,惟設計為外觀之設計,並無研究、實驗之問題,故研究及實驗不是主張優惠期之事由。
何謂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
專利法規定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必須為政府單位列名或政府單位協辦或委託辦理之展覽會,如非屬官方單位,亦無政府明定給予認可之地位者,即無專利法第22條規定之適用。
若申請時就已製作了模型或樣品,是否可於申請時就一併送智慧局,無須等智慧局通知補送時再予提出?
智慧局於審查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限期通知申請人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換言之,因專利之實體審查係以書面審查為主,申請人如已製妥模型或樣品,不須於申請時一併提送,只須於申請書內載明,俟審查人員認為有必要,而通知時再行補送即可。
發明申請案於公開後公告前,如有第三人實施其專利,如何請求補償?
依專利法第40條規定,若發明申請案公開後,有第三人為商業上實施者,申請人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請求。但訴請補償之要件是否相當及數額,則由法院判決認定。惟應注意,補償金之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算2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何謂發明申請單一性?
每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應各別提出申請,主要是考量申請人、公眾及智慧局在專利申請案的分類、檢索及行政上之便利,對於兩個以上發明應各別提出申請,此即申請之單一性。
原則上一發明一申請,只有在例外情形即兩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而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至於何謂廣義發明概念,可參考智慧局「專利審查基準」。
何謂先申請原則?
先申請原則,指同一發明有兩個以上申請案,無論是於不同日或同日申請,無論是不同人或同一人申請,或無論是否請求實體審查,僅能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且不得授予兩個以上專利權。
如果有先申請的專利尚未核准,後申請的卻准下來的情形,智慧局如何處理?
依據專利法之規定,同一發明、創作只能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如果先後二案申請保護之範圍確屬相同,則縱然有誤准後申請案的情形發生,後申請案也會因第三人提起舉發或由智慧局依職權審查而被撤銷專利。
何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由於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
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的權利而不當行使之,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對第三人的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的危害,爰定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
依專利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可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若任何人認該新型專利有不應核准專利之事由,應依專利法第107條規定提起舉發,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
何謂創作性?
設計是對物品外觀之創作,因此並無如發明或新型進步性之概念,但設計仍須符合創作性之要件,設計雖具有新穎性,但其創作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者,仍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此即創作性。
專利權的保護是否從申請日開始?
不是。專利權的保護是從核准公告之日給予專利權,此時才開始受保護。
何謂舉發?
對於專利權,除涉及權利歸屬問題,限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外,任何人認為其有違反專利法有關規定者,皆得提起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
發明專利權的效力為何?
依專利法第56條規定,物品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方法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
舉發期間,專利權是否有效?
在舉發期間,專利權仍然有效,並不因為有舉發程序而發生失權之效力。故專利權人仍應按時續繳年費,以維持專利有效性。

 

商標 Q&A /智財局

商標保護目的
「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故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
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註冊保護原則與例外: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權的取得係採註冊保護制度,亦即廠商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必須依法申請註冊始能獲得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我國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亦可以排除他人不當使用而有致減損其商標識別性或信譽的情形,而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
先申請先註冊原則,指權利的取得係依申請的先後加以審查,故於同一或類似商品,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提出申請者,應由先提出申請者取得註冊)。
為什麼要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惟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得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什麼是「商標」?
「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無論如何,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它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
註冊商標取得法律上得排除及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除傳統上商品或其包裝、容器平面上所標示的商標外,另有立體、顏色及聲音等特殊形態的商標。
立體商標:
指凡以三度空間所形成的立體形狀,能使購買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例如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容器形狀已達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者,即可註冊為立體商標。
顏色商標:
指單純以顏色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將顏色施於整個/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務的營業處所等,且該顏色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的聯合式商標,即可註冊為顏色商標。
聲音商標:
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的廣告歌曲、旋律、人說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即可註冊為聲音商標。
什麼是團體商標?
團體商標,顧名思義係指表彰某個團體成員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農會、漁會或其他協會、團體得註冊團體商標,而其成員所產製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皆可加以標示該團體商標,使該團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得與他人相區別。除一般團體商標外,申請人亦得以地理名稱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主要係 指地理區域界定範圍內所成立之團體會員共同使用該地理名稱為商標,以表示其商品或服務來源。
團體商標本質上仍屬商標,其與商標主要不同在於團體商標使用,係由團體的各個成員將團體商標使用於團員的商品或服務上,而非用以表彰單一來源的商品或服務。
什麼是產地團體商標?
產地團體商標係表彰來自特定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之品質或特性,亦即該地理名稱經由長期使用已累積一定之聲譽,使消費者一看到該地理名稱,即可與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產生聯想,因而具有產地團體商標章之識別性,並由地理區域界定範圍內所成立之團體會員共同使用該地理名稱作為商標, 經本局核准註冊之產地團體商標,例如 金門縣農會所註冊之「金門酒糟牛肉」產地團體商標。
產地團體商標之申請、審查等相關規定,請參考「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什麼是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係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誌,依其證明的內容可分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他事項的一般證明標章,以及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來自於特定地理區域,並具有特定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的產地證明標章。前者,如:台灣精品標誌、UL電器安全、ST玩具安全標誌、百分之百羊毛標誌,及「防火標章」、「節能標章」等,皆是一般證明標章。後者,如:「池上米」、「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凍頂烏龍茶認證標章」、「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高山茶標章」等是產地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申請人必須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申請註冊產地證明標章,應以具有證明他人之商品或服務源自於該特定地理區域之資格或能力者為申請人。
而證明標章之使用,即指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意思,同意他人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標示該證明標章。
什麼是團體標章?
所謂團體標章係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的組織或會籍,即指一般會員標章而言,如獅子會、扶輪社、政黨組織等皆可申請團體標章以代表該組織或其會員身分。
「團體標章」乃純粹表彰團體組織本身或其會員身分,由團體或其會員將標章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故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業活動較無直接關係,而團體商標所表彰者係其成員所提供的之商品或服務,二者本質上仍屬有別。
什麼是產地證明標章?
產地證明標章係指證明標章之證明內容,係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來自於特定地理區域,並具有特定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者。產地證明標章證明之商品或服務可以是農產品、食品、葡萄酒、烈酒,及工藝品等。其商品或服務必須與地理來源具有相關連因素,包括商品或服務確實源自該地理區域,及其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所具備之品質、聲譽或特性與該地理環境之自然或人文因素相關連。例如:商品產出之特性、品質與該地理環境的土壤、氣候、風、水質、海拔高度、溼度等特殊自然因素有關之陳述與證據。此外,如果產品本身與當地或地區傳統、公認的製造過程、產出方法、特殊的製造技巧等人文因素相關連者,亦可申請產地證明標章。
經本局核准註冊之產地證明標章,例如 台東縣池上鄉公所註冊之「池上米」證明標章、「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凍頂烏龍茶認證標章」證明標章及「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高山茶標章」證明標章
商標要如何設計,才能吸引消費者眼光?
為使商標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能力與特性,設計商標應著重以下各點:
(1)應具特別性
商標若具有與眾不同的特性,在眾多的同類商品中自能凸顯自己的商品,使消費者產生深刻的印象。具特別性的商標一般較易懂、易唸、易記。例如穩潔、一匙靈、好自在等。
(2)應具象徵性
商標若將公司的經營理念、產品特性、功能、性質反映在商標內,使消費者從商標就可瞭解公司的經營理念及產品特性。
例如「美好挺」使用於衣服,「克蟑」使用於殺蟲劑均能完全顯示產品的特性及功能。又如衛浴設備的「和成HCG」,原來為生硬、刻板的印刷體,後來改為字母線條優美、柔和並具現代感的「HCG」,就是把公司的經營理念-創造潔淨、優美、舒適的生活,設計到商標中。
(3)應具獨創性
商標若非沿用既有的辭彙或事物而係運用智慧獨創所得。例如電腦商品的「IBM」,音響商品的「SONY」,奶粉商品的「KLIM」,腳踏車商品的「捷安特」都是自創字,具獨創性,識別力極高,他人使用難以說是偶然而不是襲用,而受商標法較高的保護。
至於較為習見的文字,因不具獨創性,他人使用於不類似商品即難說係屬惡意,因此企業在發展關係企業及多角化經營時,就會遭遇到商標已被他人註冊的情形。
應盡量與企業名稱相一致 商標不僅表彰商品來源,且為營業信譽的表徵,因此商標與企業名稱一致,其廣告及使用可達相輔相成的效果,更可累積消費者印象。
惟商標與企業名稱登記分屬商標法及公司法不同法規範,民眾可先行至各主管機關網站所提供登記資料進行檢索;商標註冊資訊可查詢智慧局網站>商標>商標資料檢索;公司名稱登記資訊則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及申請案件系統,避免有時因商標被他人登記為公司名稱,或公司名稱被他人註冊為商標,致消費者混淆,造成商標糾紛。
設計商標要注意什麼,才能容易核准註冊?
商標要能註冊才有保障,否則不僅他人仿冒無法禁止他人使用,有時甚至還會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虞。商標要能註冊,設計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以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
商標法禁止以商品本身的名稱、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的說明申請註冊,因為商品的說明是業者可自由使用的,若由一人獨占使用,顯然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所以設計商標,要避免單純的商品說明作為商標。例如以「殺蟑」使用於殺虫劑,「潔淨」使用於洗衣粉等文字均為該使用商品的說明。但「克蟑」、「一匙靈」使用於該等商品,因非業者習慣上或事實上所使用,亦非直接明顯表示商品之說明。
(2)不要與他人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要避免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於設計前應先作商標近似檢索。
(3) 不要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商標
保護著名商標為國際趨勢,我國亦然,商標法並列為禁止註冊事由。著名商標的保護不以在我國已註冊為前提,只要已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普遍認識即已足,且其保護不以著名商標所使用的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尚及於不類似的商品。
所以民眾不要以為著名商標未在我國註冊,就可仿襲使用或矇混註冊,違反者,著名商標權人得請求停止使用或請求評定其商標應予撤銷,而蒙受損失。
(4)不要以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地會發生誤認誤信之虞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
換言之,以易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為商標法所禁止,例如以「烏蔘」使用於雞肉商品會使人誤認為其商品含有人蔘的成份;以公賣局紅標米酒的「紅標」二字使用於藥酒商品會使人誤認其商品為米酒或含有米酒成份;申請人為新竹香山地區的酪農卻以「初鹿」使用於鮮奶商品,則有使人誤認其商品係產自台東初鹿而對其產地產生誤認之虞,均為商標法所禁止。
一申請案中指定多類別註冊有何好處?
一案件可指定多類別的申請註冊方式,與一案一類別的申請方式相較,若同一商標欲指定使用於多類別者,即可減少逐案填寫申請書及個別檢附書件所需時間,只須繕寫一份申請書及準備一份附件,申請程序較為簡便。且商標核准註冊後,辦理變更、移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規費採「件」為計算單位,可減少費用支出,並有助於申請人商標權之管理。惟應注意問題如下:
(1) 申請費、註冊費及延展費用仍採按「類」計算,非按「件」計算。
(2) 進行商標分割時,須依增加件數繳納分割費及爭議處理費。
(3) 一案多類別申請方式,可能伴隨複數優先權的問題。
相同商標可否由不同人指定於不同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
可以。
多數國家皆承認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若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並無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並且無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者,即可能分由不同人或商業主體註冊或使用。一般而言,非著名或獨創性不高的商標經不同廠商指定使用於不類似的商品,並無使消費者對其產銷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可分別申請註冊。
何謂商標聲明不專用?
依商標法第19條文義解釋,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若刪除該等部分將使商標失去原來的完整性時,始得要求申請人將該部分聲明不專用,以取得註冊。
主要係因申請人於申請時所檢附的商標,通常係已經實際使用,或想要在市場上使用的商標,自申請人使用的角度觀察,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部分的本身,亦為完整商標的一部分,將之刪除,其實已失去申請商標原來的完整性。
又自商標註冊的角度觀察,商標整體具識別性者,即符合商標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除非有刪除的必要性,例如該不具識別性部分,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的情形,否則,即得依聲明不專用以取得註冊,以尊重申請人實際使用的需求。
繳納註冊費期間?
商標申請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應於智慧局的審定書送達的次日起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商標註冊證則於註冊公告後隨即郵寄發給。核准審定的商標,若於期限內未繳費者,原核准審定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