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商標

商標定義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18)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商標種類

  • 商品商標(Trade Marks)
    用以表彰自己之商品之標識。(§18)
  • 服務標章(Service Marks)
    用以表彰自己之服務之標識。(§18)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embership Marks)
    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85)
  • 團體商標(Collective Marks)
    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88)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80)

商標的申請流程

商標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圖


特殊型態的商標

隨著經濟活動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型態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及記號外,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全像圖,甚至嗅覺、觸覺、味覺等型態,如果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為商標。

  • 立體商標
    指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立體商標可能的申請態樣包括:
    (1)商品本身之形狀。
    (2)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
    (3)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
    (4)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
  • 顏色商標
    指單純以顏色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可以是單一顏色或數顏色的組合,而且該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至於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之聯合式商標,並非單純以顏色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屬圖形或文字商標而非顏色商標。
  • 聲音商標
    指單純以聲音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係以聽覺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方法,聲音商標可以是音樂性質的商標,例如一段樂曲或一段歌曲,也可能是非音樂性質的聲音,例如人聲所為的口白或獅子的吼叫聲,而且該聲音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 動態商標
    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而且該動態影像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動態商標所欲保護者,為該動態影像所產生整體的商業印象,亦即,係就該動態影像的整體取得商標權,並未就該變化過程中所出現的文字、圖形、記號等部分單獨取得商標權;如欲就該文字、圖形等要素取得商標權,應另申請註冊ㄧ般文字或圖形商標。
  • 全像圖商標
    指以全像圖(或稱雷射圖)作為標識的情形,而且該全像圖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全像圖是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所以可以呈現出立體影像,可以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而依觀察角度不同,有虹彩變化的情形。全像圖常用於紙鈔、信用卡或其他具價值產品的安全防偽,也被利用於商品包裝或裝飾。
    全像圖可能有二種情形,其一為圖像不隨視角變化,僅有單一圖像,而該圖像會因視角改變而有光影變化的情形,另外,則是隨視角差異,產生不同圖像變化,有多數圖像的情形。

商標權期間

  • 商標權期間
    自註冊公告日起10年。
  • 商標延展
    商標權期滿前6個月可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10年。